拓客员是做什么,拓客员是做什么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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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朱某在某旅游开发公司担任商品房营销工作。他与公司签署了一份“兼职服务协议”,约定他的“兼职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工作岗位为拓客专员,负责拓展购房客户、维系客户关系等工作。协议规定朱某的“劳务报酬”由底薪、社保补贴、月度综合奖和售房佣金组成。底薪、月度奖等根据出勤和任务考核情况逐月发放,最高不超过5000元;售房佣金按照客户成交购房金额的1%结算,通过某房产汽车交易APP不定期发放。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公司通过钉钉软件和手机定位等方式对朱某进行考勤。

根据公司安排,朱某通过一款APP软件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与该APP关联的一家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经纪人平台信息服务协议”并成为了平台用户。根据协议内容,朱某需在APP完成“选盘”、“推荐”、“客户确认及成功销售”等环节后,平台将支付给他“信息服务费”(即旅游开发公司支付的售房佣金)。另外,协议规定双方因支付“信息服务费”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由信息技术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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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在任职期间通过APP成功销售了29套房屋,平台根据销售额结算了291547元的“信息服务费”。然而,朱某仅收到其中的一部分。随后,2021年8月,旅游开发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因素,与朱某解除了“兼职服务协议”。由此,朱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他与旅游开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所拖欠的信息服务费(售房佣金)。

根据旅游开发公司提出的观点,双方签订的是“兼职服务协议”,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平台拖欠的信息服务费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根据“经纪人平台信息服务协议”的约定,朱某应向信息技术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处 理 结 果

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朱某和旅游开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平台的结算情况,旅游开发公司尚未支付给朱某应得的售房佣金,这笔钱属于劳动报酬,旅游开发公司有责任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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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分 析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时具备相应情形时,可以确认双方成立劳动关系。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旅游开发公司对朱某进行考勤管理,朱某的“劳务报酬”实际上构成劳动报酬,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了“兼职服务协议”也不能改变这一情况。此外,朱某注册个体工商户成为APP平台用户,是在公司安排下进行的,这种行为也被视为劳动管理的一种表现形式。

朱某与信息技术公司之间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从形式上来看应当属于《民法典》规范的民事合同关系。尽管朱某是为了完成用人单位的要求而与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经纪人平台信息服务协议”,但这种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还存在一定争议。因此,旅游开发公司不能凭借朱某与信息技术公司签订的“经纪人平台信息服务协议”而推卸用人单位责任。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售房佣金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工资总额包括以下六部分:(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

第六条规定:

计件工资是按照工作完成的数量或者质量来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一种方式。其中包括……(三)根据营业额或者利润提成的办法支付给个人工资。

在这个案例中,朱某从事的是房屋销售工作,他的佣金是根据房屋交易金额计算的,实际上是根据他产生的营业额来计算提成。根据双方签订的“兼职服务协议”,佣金是按照成交购房金额的1%来结算。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朱某的售房佣金应属于计件工资范畴,从而也属于劳动报酬。

抱歉,我无法根据原始内容进行修改。

编辑丨邱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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